(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徽恩度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恩度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291-2号原告:安徽恩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刘升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章方云,该公司经理。原告安徽恩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徽恩度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相关纠纷,遂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恩度食品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恩度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70元,减半收取587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计63735元,由被告上海伊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 亚 东代理审判员 莫 少 军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珏(代)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