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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特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飞、王寒平与淮北市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飞,王寒平,淮北市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特字第00020号申请人:张飞,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人:王寒平,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张飞,系王寒平的丈夫。被申请人:淮北市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张百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亚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飞、��寒平与被申请人淮北市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北仲裁委员会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淮仲裁字第008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问话。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张飞、王寒平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飞、王寒平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飞、王寒平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张飞、王寒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进审判员  夏 君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莉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