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君涛、董伟、董海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张君涛,董伟,董海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翀,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君涛,男,汉族,住建昌县八家子镇。被告董伟,女,蒙古族,住建昌县八家子镇。被告董海文,男,汉族,农民,住建昌县八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君涛、董伟、董海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60.00元,减半收取180.00元,邮寄费160.00元,由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延顺审 判 员 张岐民人民陪审员 刘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