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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君涛、董伟、董海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张君涛,董伟,董海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翀,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君涛,男,汉族,住建昌县八家子镇。被告董伟,女,蒙古族,住建昌县八家子镇。被告董海文,男,汉族,农民,住建昌县八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君涛、董伟、董海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60.00元,减半收取180.00元,邮寄费160.00元,由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延顺审 判 员  张岐民人民陪审员  刘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