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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桂珍与韦利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珍,韦利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89号原告:孙桂珍。被告:韦利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珍诉被告韦利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珍以与被告韦利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桂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桂珍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干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