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商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515号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国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星宇,公司职员。被告杨云。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正长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被告杨云已经支付物业费,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正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