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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沈金强与湖州杰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强,湖州杰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129号原告:沈金强。委托代理人:郑泰、沈碧潇。被告:湖州杰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杰。委托代理人:林淡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金强诉被告湖州杰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金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沈金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