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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大宝储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918号原告上海大宝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敏。委托代理人陈海岩,上海华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负责人王丽英。委托代理人王成晨,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珺,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宝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大宝储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双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