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14号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吴红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庭生,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世成,凤阳县门台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天瑞建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简称府城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