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超与方阔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方阔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王超,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袁桂双。被告方阔宝,住德惠市。原告王超与被告方阔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世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超委托代理人袁桂双及被告方阔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超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2年3月2日,因被告急用现金,从原告处借款陆拾万元,约定2014年9月2日还款,被告方阔宝陆续还款29万元,尚欠31万元没有给付,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1万元。被告方阔宝辩称,出具欠条属实,但还有另一个债务人,要求与原告王超协商解决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超提供借条一枚,内容为:“今借王超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定于2014年9月2日还款,欠款人方阔宝,借款日期为2012年3月2日”。被告方阔宝对该借条没有异议,但陈述还有另一债务人李大伟,有50万元欠据。待李大伟还款后,原告王超承诺与我平分,但未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借条没有异议,被告方阔宝应履行还款义务。关于被告方阔宝陈述另一债务人李大伟,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阔宝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超借款31万元。案件受理费5950.00元,返还原告2975.00元,另2975.00元及邮寄费72.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