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栖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史本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文格,史本海,史文江,丁桂美,石本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栖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史文格,男,住栖霞市观里镇大寨村。被执行人史本海,男,住栖霞市观里镇大寨村。被执行人史文江,男,住栖霞市观里镇大寨村。被执行人丁桂美,女,住栖霞市观里镇大寨村。被执行人石本德,男,住栖霞市观里镇大寨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史文格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8)栖执字第5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牟晓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