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大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芮大民初字第32号原告:郭某某,男,1988年5月11日生,汉族,XXX,农民。被告:梁某某,女,1991年6月12日生,汉族,XXX,农民。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0年1月6日我俩生育一女孩,取名郭某。2012年2月28日我俩补办了结婚证。婚初我俩感情较好。2012年3月被告认识一网友,2012年5月份在既不告知我又不告知其娘家人的情况下不辞而别,经我多方打听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已近三年与我失去联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随我生活。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结婚证两份。2、2015年元月12日XX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2012年5月离家出走,到现在没有和郭某某联系。被告缺席未递交答辩,亦未递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25日在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0年1月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郭某。被告于2012年5月份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8月1日,被告母亲王某某证实,被告至少有三年未回家,现下落不明,未与家人联系。2015年元月12日被告所在村民委员永乐镇枯垛村民委员会证实被告2012年5月离家出走,到现在没有和原告联系。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被告却于2012年5月不告知原告及家人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三年有余。现俩人分居已两年以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双方所生女孩郭某因被告下落不明,应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待被告下落确切后再行追偿。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双方所生女孩郭某随原告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小波审 判 员 刘保太代理审判员 闫小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