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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3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北京怡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怡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3929号原告北京怡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詹秉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怡,上海中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裔沁玮,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志龙,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怡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裔沁玮、蔡志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公司”)股东之一。2012年2月2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盛公司”)针对大庆公司的强制清算案,案号(2012)徐民二(商)清(算)字第1号,并最终确定由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陶武平、蔡志龙、陈孝三位律师及大庆公司股东大庆石油国际工程公司指派的付大力、卢花中组成清算组。陶武平作为清算组组长,领导其他清算组成员向法院递交了《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第三次会议会议纪要》虚报了债权1500多万元,该会议纪要直接导致法院受理对大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2013)徐民二(商)破字第8号]。原告认为,原告系大庆公司股东,被告虚报债权给大庆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向大庆公司董事长刘杭先提议召开董事会,但在法定期限内,刘杭先未予召开董事会处理此事。因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本案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原告因此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向徐汇区人民法院递交的《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第三次会议会议纪要》无效。被告辩称,原告被吊销营业执照,注册地无人办公,被告向其发出的组织清算组函被退回。被告依法成立,诉争的《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第三次会议会议纪要》载明的债权包括本金、法定迟延履行金,得到法院确认。原告请求确认《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第三次会议会议纪要》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大庆公司股东之一,于2004年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受理文盛公司申请大庆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一案,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作为强制清算管理人于2010年6月向原告注册地邮寄《关于组成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的通知函》,要求原告就是否参加清算工作成为清算组成员,在收到函后7个工作日内回复。但因该址无原告办公场所,函件被退回,原告没有参加清算组。大庆公司另一股东收到被告同样内容的函后派人参加了清算组。2013年6月24日,清算组成员开会并签署诉争的《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第三次会议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有两部分:一、清算组总结清算工作情况:1、审核、登记清算债权……,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债权表序号债权人名称申报金额(元)确认金额(元)1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3,784,846.5333,784,864.53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14,513,715.5214,513,715.523上海市医药保健品浦东进出口有限公司7,793,755.607,793,755.604天津市广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400,0003,400,000合计59,492,317.6559,492,137.652、调查清算企业财务账册下落……;3、申请延长清算期限……;4、对清算企业房屋查封情况予以跟进……;二、关于下一阶段清算工作计划:会上,清算组成员对前一阶段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清算工作表示肯定,对下一步工作形成以下意见:1、基于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现有的房产(上海桂平路XXX号XXX号楼二层)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家法院轮候查封,清算组无法对该房屋拍卖变现,导致清算工作一直停滞不前。根据《公司法》第188条之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清算组经讨论,一致同意终结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根据本次会议的决议,清算组将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终结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并申请法院对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会议纪要,一式肆份,叁份留存清算组,一份报徐汇区人民法院备案。嗣后,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裁定终结大庆公司清算程序,于2013年10日15日裁定受理大庆公司清算组对大庆公司的破产申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京工商处(2004)4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徐民二(商)清字第4号《关于成立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的函》、《关于组成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的通知函》、《关于委派付大力等2人代表我公司参加上海大庆能源公司清算工作的函》、《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第三次会议会议纪要》、(2012)徐民二(商)清(算)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2013)徐民二(商)破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本院确认《上海大庆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第三次会议会议纪要》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诉讼主张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怡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成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舟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