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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许国华与阿荣旗兰溪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许国华,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代理人郭秀丽,阿荣旗中央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荣旗兰溪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法定代表人牛晓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华诉被告阿荣旗兰溪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54元,减半收取283.27元,由原告许国华负担。审 判 长  周连春审 判 员  王晓霞人民陪审员  魏成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娃附:本裁定依据之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