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丽与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钱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钱乐,泰兴市普丰农业生态园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702号原告张丽。委托代理人李建平(特别授权),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普丰园大酒店三楼。被告钱乐,具体出生年月不详。被告泰兴市普丰农业生态园,住所地泰兴市广陵镇顾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与被告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钱乐、泰兴市普丰农业生态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12元,减半收取13806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严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海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