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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执恢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水清、于明仙与被执行人曾祥圣、许丁凡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水清,于明仙,许丁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恢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钟水清。申请执行人于明仙。被执行人许丁凡。申请执行人钟水清、于明仙与被执行人许丁凡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丁凡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丁凡的银行存款8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