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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辜锡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曙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先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良辉,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辜锡强。委托代理人朱强,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辜锡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辜锡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辜锡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8元,减半收取11879元,由原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弯弯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