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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丁伟与杨少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杨少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74号原告丁伟。被告杨少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与被告杨少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丁伟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亚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小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