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代英与王振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代英,王振民,大名县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刘代英,女,55岁,汉族,住夏津县。法定代理人:曹勇涛,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姜泽福,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民,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被告:大名县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大名镇万大路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代英诉被告王振民、大名县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代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代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代英撤回对被告王振民、大名县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9元,减半收取5474.5元,由原告刘代英负担。审 判 长 石文华审 判 员 李玉堂人民陪审员 夏洪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