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罗统德与唐贤新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统德,唐贤新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358号原告:罗统德,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唐贤新,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罗统德诉被告唐贤新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统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统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统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罗统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林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本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