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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秀执民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芳芳与钟学哲、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芳芳,钟学哲,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秀执民字第1496号申请执行人:陈芳芳。被执行人:钟学哲。被执行人: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学哲,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嘉秀商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钟学哲、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600000元及利息15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实现债权费用94000元,缴纳诉讼费19800元、执行费310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学哲、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8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当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