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97号原告梁某某,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省岑溪市人。被告符某某,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綦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