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于洋诉葛志才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洋,葛志才,杨巧云,葛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387-1号原告:于洋。委托代理人:徐灵芝。被告:葛志才。被告:杨巧云。被告:葛志华。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故民二初字第138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葛志才、杨巧云、葛志华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葛志才、杨巧云、葛志华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鄢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