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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于洋诉葛志才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洋,葛志才,杨巧云,葛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387-1号原告:于洋。委托代理人:徐灵芝。被告:葛志才。被告:杨巧云。被告:葛志华。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故民二初字第138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葛志才、杨巧云、葛志华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葛志才、杨巧云、葛志华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鄢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