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贾安业诉被告XX蕊、第三人濮阳市建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安业,XX蕊,濮阳市建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287号原告贾安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卓越,男,汉族。被告XX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明然,男,汉族。第三人濮阳市建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张肖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安业诉被告XX蕊、第三人濮阳市建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安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安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安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