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正保与被执行人王大志、李红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466号申请执行人:何正保,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大志,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梅,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3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2055.2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及执行费54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红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红梅的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