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方国强与黄发兵、江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强,黄发兵,江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500号原告:方国强,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黄发兵,成年,住宁国市。被告:江利华,成年,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强与被告黄发兵、江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无法通知被告黄发兵、江利华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俊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