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4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荣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870号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时代奥城广场C6写字楼3层,组织机构代码证75810444-4。法定代表人杨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琨,该公司法务。被告陈荣华,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南段东侧奥城6-1-170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650112253X。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