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黄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顾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孙亚平。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