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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林法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冯克刚与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克刚,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林法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冯克刚,男,个体工商户,汉族,住池北区。被执行人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吕维岭,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白林法执字第54-1号裁定书冻结了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存款460,000.00元。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单位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永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