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舒立军与刘伟、蔺辉、张艳君、沈跃法、沈亿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立军,刘伟,蔺辉,张艳君,沈跃法,沈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392号申请人舒立军,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人刘伟,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蔺辉,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艳君,女,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沈跃法,男,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沈亿,男,200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