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关于被告人孙珠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珠钦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珠钦,男,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文盲,职业: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珠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珠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8日晚上9时30分许,被告人孙珠钦因向同村孙某坚借钱花费未果,而心怀不满,便用石块砸毁孙某坚停放在住宅右侧的一辆粤BXXX**宝马X6小轿车挡风玻璃等。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毁挡风玻璃等价值共计人民币54988元。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孙珠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数额巨大,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珠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晚上9时30分许,被告人孙珠钦因向同村孙某坚借钱花费未果,而心怀不满,便用石块砸毁孙某坚停放在陆丰市河西镇竹树墩村住宅右侧的一辆粤BXXX**宝马X6小轿车挡风玻璃等。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毁挡风玻璃等价值共计人民币5498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28日晚上9时33分,受害者孙某坚电话报警称:2015年3月28日晚上约9时30分,其放在住宅右侧宝马小汽车被同村人孙珠钦用石块打烂前挡风玻璃及右侧车门。陆丰市公安局遂决定对孙某坚汽车被故意毁坏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张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孙某坚住宅右侧小路,为水泥路面。现场有宝马牌小汽车一辆,车前挡风玻璃有两处明显打烂痕迹,车右侧门有油漆、B柱有明显破坏痕迹,车旁有三块小石头疑为嫌疑人遗留在现场作案工具,其他情况未见。3.陆丰市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孙珠钦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28日晚上9时33分,受害者孙某坚电话报警称:2015年3月28日晚上约9时30分,其放在住宅右侧宝马小汽车被同村人孙珠钦用石块打烂前挡风玻璃及右侧车门。接报后,陆丰市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河西镇某某村,被告人孙珠钦已被受害者孙某坚抓获。经民警在现场进行勘察后,将被告人孙珠钦带回河西派出所进行审查。4.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珠钦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5.陆丰市公安局河西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孙珠钦于2012年6月3日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陆丰市公安局河西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6.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毁坏宝马越野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毁坏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988元。7.被害人孙某坚陈述:2015年3月27日我从深圳市开车回来老家扫墓,28日扫墓后就把车停放在我家院子里面,晚上约9点30分的时候我在家里坐的时候发现我的汽车被同村村民孙珠钦用石头砸碎了前挡风玻璃和边上玻璃,我看到后马上报警,当派出所赶到现场并且当场带回砸我汽车的孙珠钦,我就来派出所报案。因为我和孙珠钦是同村同宗人,他看到我们是从深圳市回来的有钱人就于当天下午约6点钟来我家要钱花,他没说要多少,就是说要点钱花,我没有给他同时叫他走,他可能因为我没有给他钱为了泄愤今晚上就来砸我的汽车。我的汽车是进口宝马越野客车X6的,车牌号粤BXXX**。我的汽车被孙珠钦用石头砸碎前挡风玻璃,右侧前后车门和玻璃,如果去修理约七万元人民币。孙珠钦砸我的车的时候有我堂兄弟孙森看到。8.证人孙某证言:2015年3月28日约21时30分,我要去同村堂弟家,经过孙某坚住宅右边小路时,看到孙珠钦蹲在孙某坚小汽车边,感觉比较可疑,就走近看清楚,看到孙珠钦从地上拿起石块,打向小汽车挡风玻璃,打向小汽车玻璃的其中有两块石头比较大,接着他又拿起石块打向小车右侧,打向小车右侧的就不是很坚硬石块。我就大声叫孙某坚出来,孙珠钦看到孙某坚出来就赶紧跑掉。孙珠钦现场破坏的小汽车是一辆黑色的宝马小汽车,车牌号码为粤BXXX**。9.被告人孙珠钦供述:我在2015年3月28日下午6点左右到同村在深圳市做生意的孙某坚家里,找他要点钱用,但是他没有给我,我就在那里坐了一下,就在这时我村里村干部杨某星来了,他一到就把我拉回家,我在家后到晚上9点多钟,喝了酒,又走到孙某坚家的栏杆外路边捡了路边石头砸向孙某坚停放在他家院内的汽车,我砸了几下后就走了,后来派出所民警来到我村里把我带回派出所来。因为孙某坚是深圳做生意老板,我才去找他要点钱花,但是他没有给,我一气之下才去砸他车的,当时我好象是砸了三下,具体记不得了,我在砸车时被同村孙森看到。被告人孙珠钦对现场被破坏小汽车及使用工具石头的照片进行了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珠钦故意毁坏公用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孙珠钦归案后能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珠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声尧审 判 员 林 安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建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