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凌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祥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键。上诉人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一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一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29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付海燕代理审判员 朱湘归代理审判员 程似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昊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