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虎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47号罪犯王虎,无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王虎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5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以(2010)睢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20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046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5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王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