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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钱淑琴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115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钱淑琴,女,1952年1月6日出生。上诉人钱淑琴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行初字第002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钱淑琴称: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理由不确实、不充分,公安机关无论办理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其出具的法律文书都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违反了法定程序;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钱淑琴请求撤销(2015)房行初字第00237号裁定书,依法准予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钱淑琴起诉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请求法院判决京公房拘通字(2014)000201号“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拘留通知书”违法。钱淑琴所诉涉及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因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钱淑琴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钱淑琴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