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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明明与詹培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明,詹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420-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明,女,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詹培,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4日。本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并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詹培所有的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人民南路支行231655430110292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64900.00元予以扣划。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