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临沂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临沂市罗庄区华丰建筑公司、周济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华丰建筑公司,周济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75号原告临沂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斜坊工业路张斜坊村。法定代表人张铧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部队,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华丰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龙潭社区别墅1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周济胜,经理。被告周济胜。委托代理人周士乐。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华丰建筑公司、周济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1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临沂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蹇令峰审 判 员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