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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曲商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江苏天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江西中开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安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西中开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曲商初字第00050号原告江苏天安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南工业集中区。法��代表人戴强,江苏天安变压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爱军,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中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湖滨南路6号1栋602室。法定代表人曹洪旗,江西中开电气有限公司经理。原告江苏天安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开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开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安公司诉称:2015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产品定作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加工变压器一台,总价98000元,货到后一个月内,被告付款95%,余款5%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制作图纸生产完毕,���于同年3月29日按约将案涉变压器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由于被告违约,原告向被告主张合同全部合同价款,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合同价款9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中开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产品定作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方定作变压器一台,合同总价98000元。发货日期为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由原告方负责送货,交货地点为鹰潭市联通大厦,收货人李辉158××××8982(供电局安装公司)。运输方式为汽运,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原告不负责货到被告现场的装卸费用。货到后一个月内付货款95%(计人民币93100元),余款5%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制作图纸生产完毕,并于同年3月29日原告与江西专线的物流签订货物运输协议,委托江西专线的物流承运��收货地址为江西鹰潭市联通大厦,并备注收货的联系电话为158××××8982,联系人李,承运方为彭永杰。当变压器被送至鹰潭市联通大厦时,李辉委托董小辉收货并在原告方的产品发货单上签字。被告收到变压器后未能按期支付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对定作合同、货物运输协议书、产品发货单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天安公司与被告中开公司之间的定作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天安公司按照被告要求制作变压器并在约定期限内送至双方指定的地方,应认定原告履行了定作合同的相关义务,被告方应按期给付定作价款。因被告中开公司在收到变压器后一个月内未能支付95%定作价款,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全部价款9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开公司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天安公司货款98000元。如被告中开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中开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天安公司代垫,被告中开公司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天安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晓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