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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884号原告杨某某,汉族。委托代理人左参,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思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