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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浦江县艺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罗康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江县艺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罗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885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艺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康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艺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康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康男暂时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28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正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