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市民一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黄爱春与覃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民一终字第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覃宏,农民。委托代理人:陆善标,河池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爱春,工人。委托代理人:卢坚,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覃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志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韦昌晶、邵彬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欧晓霞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覃宏的委托代理人陆善标,被上诉人黄爱春的委托代理人卢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覃宏。审判长覃志凌审判员韦昌晶审判员邵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欧晓霞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