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督字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烧锅信用社对张宝记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烧锅信用社,张宝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1191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烧锅信用社。负责人:王雪,主任被申请人张宝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9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约定月利率为11.73‰,还款时间为2008年10月4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虽经申请人催要,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为证。2015年8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宝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烧锅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11月9日始至还清时止,按双方约定11.73‰月利率计息,利随本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受理费183.3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