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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二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洪文与无为县蜀山中心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文,无为县蜀山中心学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二初字第00451号原告:洪文,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无为县蜀山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蜀山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戚世波,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朱映东,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文诉被告无为县蜀山中心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洪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洪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洪文承担。审判员  蒋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