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洪卫与王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卫,王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644号原告赵洪卫。被告王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卫与被告王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洪卫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力在银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40000元。原告赵洪卫以现金8000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王力在银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