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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镶民调确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斯琴图、德吉德玛诉被告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斯琴图,德吉德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调确字第7号申请人斯琴图,男,蒙古族。申请人德吉德玛,女,蒙古族。诉讼代理人斯琴花,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斯琴图、德吉德玛诉被告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昇香进行审查。申请人斯琴图与德吉德玛因交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12日经镶黄旗司法局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斯琴图一次性赔偿德吉德玛50000元。二、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斯琴图与德吉德玛于2015年8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 昇 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同嘎拉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