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8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4日开始,王宝西(已判决)等人在永嘉县岩坦镇王山村祠堂内,以麻将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吸引村民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非法牟利,期间雇佣被告人李某甲为其赌场望风放哨。至当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该赌场累计开设四场,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共抽取头薪达6500余元,被查获当天共有10人因涉嫌赌博被行政处罚。事后,公安机关收缴无主赌资2500元,暂扣2000元头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宝西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甲、潘某甲、李某乙、戴某、陈某甲、毛某甲、金某真、潘某乙、吴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吴某乙、王某丁、王某戊、滕某甲、王某己、毛某乙、陈某乙、滕某乙的证言,前科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和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佳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