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傅广洪与先歌音响(吉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广洪,先歌音响(吉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傅广洪,男,汉族,吉安县人。被执行人先歌音响(吉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英杰,男,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吉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先歌音响(吉安)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傅广洪支付829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143元,但被执行人先歌音响(吉安)有限公司至今尚有2681.26元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先歌音响(吉安)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先歌音响(吉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1.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仪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