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黄因如、赵洋等与张小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因如,赵洋,张小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70号原告黄因如,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原告赵洋,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黄因如、赵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晖,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小锐(又名张晓瑞),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委托代理人万小平,枣阳市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黄因如、赵洋与被告张小锐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因如、赵洋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晖和被告张小锐委托代理人万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因如、赵洋共同辩称:2014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酒店装修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位于枣阳市南阳路133号原环城经管站的办公楼装修成酒店,约定工程竣工日期2014年11月11日,合同价款1730000元。在施工过程中,经被告签字确认增加工程预算78473元,合同总价款为1808473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将一辆奥迪车抵予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500000元,剩余款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予原告。并约定如因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按工程总造价3%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截止目前车辆无法过户,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0000元。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项。被告的行为不仅违法了合同约定,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88473元、违约金54254元,合计1842727元;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小锐辩称:一、本案属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该装饰装修合同违反国家施工资质管理规定和消防法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其一,承建方即本案原告没有资质、没有承建该工程的资格能力;其二,该项工程没有按国家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没有报请批准消防设计审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其三,因承建方没有资质而导致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致枣阳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不能进行消防验收,还给予罚款处罚。二、本案原告在自行设计、预算和使用材料上存在瑕疵,现已实际产生的价格与其预算价格相差很大,为此,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责令相关部门据实核算,依法处理。审理查明:2014年5月11日,黄因如、赵洋(乙方)与张小锐(甲方)签订了一份酒店装修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地点襄阳路(原环城经管站办公楼);1.2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乙方提供给甲方的部分工程效果图、工程预算编制说明及工程预算书中的详细工程项目);1.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4工程施工工期为180天,开工日期2014年5月11日竣工日期2014年11月11日;1.5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叁万元整(¥1730000元)(以酒店装修工程项目报价书预算总价下浮17%)。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开工前3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协调并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负责一楼西几间业主的关系协调;2.2负责协调施工队在施工中的各方关系,保证在施工过程中进度不受影响,负责乙方预算项目及施工承包范围以外的相关事宜;2.3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竣工验收;2.4按照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3.2乙方应积极组织资金、人员、材料在合同期内完成,施工中若有情况变化时,与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并积极配合甲方协商解决;3.3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保护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不得干扰外人及污染环境,保持施工现场及外围总体卫生;3.4乙方负责酒店室内供水、排水、供电(强电、弱电)的施工,并将水电接出酒店外墙1m,1m以外由甲方负责;3.6乙方不负责此工程项目各方面的税费。第四条工期延误:4.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1)因停水、停电、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2)因甲方与外围关系协调而带来的工期延误。(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4.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第五条工程监督、验收和保修:5.1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乙方积极配合;5.2乙方负责工程项目消防部分的验收工作,总体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办理移交手续,乙方工程项目结束,进入质保期;5.3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质保金为工程总造价的3%,质保期到,7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乙方)。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方式:6.1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抵予乙方车辆一部,价值50万元,做为工程预付款支付予乙方。注:抵予乙方车辆车型奥迪,车牌鄂F×××××,行驶证号LFV3A24G8C307429。该车辆在抵予乙方之前,所有经济、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6.2乙方把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全部完成,通过甲方验收,交付甲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20%支付给乙方;6.3剩余工程款项万元,甲方应在12个月之内分月支付予乙方;6.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除此合同中约定的车辆作为一部分工程款外,其余均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予乙方,不得采取其他方式(如抵押、转让等)支付。第七条违约金:7.1因单方违约原因,给对方造成经济等损失,按工程总造价的3%做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第九条其他约定事宜:9.1甲乙双方以此合同为依据,工程过程中甲乙双方若存在其他未尽事宜,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有必要,可另立附属协议。第十条附则:10.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10.2经甲乙双方签字的预算编制说明及预算书以附件形式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签订后,张小锐将一辆车牌号鄂F×××××奥迪车交付给黄因如、赵洋,黄因如、赵洋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4年9月,双方签订了广瑞商务酒店装修附属配套项目增加工程预算清单,其中二楼西边五间加盖二层卫生间工程预算款29430元、楼前铺步砖工程预算款42683元、后院维修预算工程款6360元,总计78473元。该清单备注:本清单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办理决算时列入主合同,随主合同付款,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2014年11月8日,除消防工程外,其他工程竣工,在双方未按合同约定验收及对工程款进行决算的情况下,张小锐将该酒店投入使用。2015年1月11日,张小锐向黄因如、赵洋支付工程款20000元。2015年1月27日,张小锐以枣阳市广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向枣阳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申报了广瑞商务会所室内装修建设工程,取得了证号为枣公消设备字(2015)第0006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2015年2月11日,枣阳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对枣阳市广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翠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2015年3月13日,枣阳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了枣公(消)行罚决字(2015)第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产停业、罚款51100元的行政处罚。另查明:枣阳市广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双方因消防工程和已竣工工程质量及工程款支付的问题发生纠纷,2015年4月15日,黄因如、赵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本院认为,我国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个人装饰装修资质、资格未作规定,黄因如、赵洋与张小锐签订的酒店装修合同及广瑞商务酒店装修附属配套项目增加工程预算清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黄因如、赵洋组织人员施工,除消防工程外,其他装修工程全部竣工,虽然双方对已竣工的工程未进行验收,但张小锐对已竣工的工程投入使用,视为对已竣工的工程已交付。合同约定黄因如、赵洋把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全部完成,通过张小锐验收,交付给张小锐之日起,张小锐在7个工作日内向黄因如、赵洋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余款在12个月内分期支付。首先,黄因如、赵洋负责工程项目消防部分的验收工作,该工程未完成;其次,黄因如、赵洋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未提供已竣工工程验收清单。综上,黄因如、赵洋要求张小锐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黄因如、赵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85元,由黄因如、赵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户17×××38。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彭金宏审判员 谷中合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