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安妃与徐慧、陈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安妃,徐慧,陈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56-1号原告:朱安妃。被告:徐慧。被告:陈芸。原告朱安妃与被告徐慧、陈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陈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安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安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颜 婧人民陪审员 邹寿欣人民陪审员 陈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