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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安妃与徐慧、陈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安妃,徐慧,陈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56-1号原告:朱安妃。被告:徐慧。被告:陈芸。原告朱安妃与被告徐慧、陈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陈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安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安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颜 婧人民陪审员  邹寿欣人民陪审员  陈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