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201号原告余某某,女,生于1986年8月17日,汉族。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83年6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