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郭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942号原告高某某,男,1995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女,1994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高某某与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高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某撤回对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红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冰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