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民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严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严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1038号原告:杨某,男,生于1966年6月16日,汉族,居民。被告:严某,男,生于1968年2月1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严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英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