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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严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严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1038号原告:杨某,男,生于1966年6月16日,汉族,居民。被告:严某,男,生于1968年2月1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严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英强 微信公众号“”